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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2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衡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小平;崔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23民初135号原告:衡小平。被告:崔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小平与被告崔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衡小平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小平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