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102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衡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小平;崔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23民初135号原告:衡小平。被告:崔文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小平与被告崔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衡小平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小平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