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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楠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595号原告李楠。委托代理人李小谋。委托代理人李养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有利(又名冯友友),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吴生群,该组组长。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楠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下同吴家沟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吴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下同吴家沟三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楠及其二被告吴家沟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冯有利、吴家沟三组诉讼代理人吴生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自幼生长在被告组上,户籍及合作医疗也一直在被告组上,但被告在调整本组土地时,未给她分配。2010年5月18日,本组土地被他人租用,6越6日,本组村民按人,均分得租地款1811元,但拒绝给原告分配,起诉要求二被告给她分配该款。被告吴家沟村委会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但辩称,分配该租地款时,村上参与了组上召开的社员会和社员代表会,群众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原告生父承认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又辩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经本村两委会讨论形成的,原告已出嫁,不得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组姑娘,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2009年1月13日原告与咸阳市淳化县固贤乡农村青年于某结婚,但户口仍在被告村组,2009年6、7月间,被告下湾村二组部分土地被征用,下湾村两委会制定分配方案,决定除已出嫁姑娘等几种情形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其余人均分得土地补偿费7419元,被告依据其分配方案未给原告分配,原告遂起诉要求二被告给其分配。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自己婚后不想把户口迁至夫家,就想落户娘家。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籍证明、结婚证、合疗证、会议记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毅户口虽在二被告村组,但其属嫁农姑娘,婚后因自身原因未将户口随夫迁转,仍落户于二被告村组,并且婚后亦未在被告村组生产、生活,故原告王毅尚不具备被告村组村民资格,其要求二被告分配征地款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民法通则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毅要求分配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