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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绿××化工(××)有限公司、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宝贝×与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化工(××)有限公司,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宝贝×,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289号原告: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房。法定代表人:sng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中××号。法定代表人:赵某。原告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绿××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水性木器漆供应商,根据被告订单,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7月9日向被告发货2批次,计价22425元,被告收货日分别为2009年5月20日和7月15日。双方约定货到40天转帐付款,后被告仅付2300元,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125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0125元,并承诺在2009年10月19日前以及同年11月19日前将这款项分两次付清的事实。2、被告方的五金塑料配件采购单、绿××化工(××)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证明被告到原告处采购水性木器漆,原告已发货,并且被告已签收,共计货款13800元的事实。3、绿××化工(××)有限公司月结单一张,证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已付5月22日发货的水性白色底漆款3000元,尚欠原告5月15日漆款13800元,后已付2300元,还剩11500元未支付。4、03289572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上述11500元的货款所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5、被告方的五金塑料配件采购单、绿××化工(××)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证明被告于2009年6月28日向原告方采购木器漆1500公斤,原告方只发货了750公斤,有送货单为证,剩下的750公斤没有发货。6、绿××化工(××)有限公司2009年7月的月结单一张,证明750公斤的木器漆被告方应支付的货款数为8625元。7、0446800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上述8625元的货款所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依法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绿××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1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被告云和县宝贝××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