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存学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存学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存学,无业。2002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2009年1月减刑释放。200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存学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存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2日,秦某和其夫刘某(均另案处理)采用秘密拍摄方式,在西北工业大学附属小学(以下简称西工大附小)拍摄所谓的该校在招生过程中违规收费的视频资料,并将其拍摄的资料交给被告人蒋存学,由其向互联网及媒体曝光。被告人蒋存学以将此视频资料发布到互联网上和向媒体曝光的方式,从2009年9月初开始给西工大附小校长王某甲打电话要挟,先以开发专利缺少资金为由索要50万元,又向西工大附小索要6个学生入学名额及未被录取学生家长的联系方式欲向学生家长以5万元出售这些名额,后又以为西工大附小做校服1200套,每套70多元的基础上再加100元的方式索要财物,上述要求均被拒绝。2009年10月,被告人蒋存学又提出以10万元让学校收购廉价字画,并限定期限将钱打入指定银行卡内,否则要将视频资料曝光,西工大附小在此情况下报案。庭审中,被告人蒋存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秦某、刘某夫妇因儿子上西工大附小缴纳入校费的数额对该校产生不满,采用秘密拍摄方式,拍摄收费的视频资料,并将其拍摄的资料交给被告人蒋存学。被告人蒋存学从2009年9月2日开始给西工大附小校长王某甲打电话,以将此视频资料发到互联网上及向媒体曝光为由进行要挟。先以开发专利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校长索要50万元被拒绝,又要求给6个学生入学名额并以5万元出售这些名额挣钱,又被拒绝,后又要求为该校订做校服1200套,在每套成本70多元的基础上加100元卖给学校,再次被拒绝。2009年10月,被告人蒋存学又给西工大附小联系,提出以10万元让西工大附小购买字画,并限期将钱打入指定银行卡内,否则要将视频资料曝光,西工大附小遂报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报案材料。2009年10月12日西工大附小校长王某甲向西安市公安局报警称,2009年9月2日,接到一不明身份人的电话敲诈,称其掌握一些西工大附小违规收费的证据,要求西工大附小给其人民币50万元,后又多次收到电话和短信,扬言如不满足提出的要求,就要公布其掌握的所谓“证据”,并说在王校长办公室装了窃听器。2、抓获经过。证明发生在西工大附小的敲诈勒索案件,经过西安市公安局民警侦查,发现蒋存学、秦某、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10月13日下午,在西安市朱雀路光大银行门前将秦某、刘某抓获,秦、刘交待了敲诈西工大附小的事实。根据秦某、刘某交待,侦查员随即到西安市碑林区骊马豪城小区F座2008室将蒋存学抓获,蒋存学交待了其敲诈勒索西工大附小的事实。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从2009年9月2日开始,有一不明身份的人自称是学生家长的朋友,称掌握了学校的违规收费情况,让学校给他五50万元,或者是让他卖给学校一些古玩字画、专利产品、学生校服等价值50万元的东西,如果学校不答应他的要求,就要公布他掌握的所谓的“证据”。过了十几天后,这个人又打来电话,王校长把此事告诉朋友李某,李让把他的手机号码告诉那人,由他来接触,看看是不是真的敲诈学校。对方第一次提出要西工大附小购买他的专利,说是转让费50万元,并且说这个专利对附小根本没有任何用处,没有同意。第二次对方提出做1200套校服,报价70多元,但是要在这价钱上每套加100元,还没有同意。第三次是让西工大附小提供6个学生的入学名额,并且让附小给他提供未被录取学生家长的名单及联系方式,他向每个学生家长收5万元,一共是30万,也没有同意。第四次是他提出有一些字画,不值多少钱,以30万的价格将字画卖给附小,也没同意,之后他把字画的价格降到10万元,并且限定第二天中午将10万元汇到他指定的招商银行卡中,如果不按要求做到,他就给西工大校长和书记打电话,并说要给校长和书记说掌握西工大附小乱收费的情况,并且要曝光。那个人给李某说在王校长的办公桌下安装了3个窃听器,后在王校长的办公室桌背面发现了1个黑色的火柴盒大小的东西贴在上面,随后学校报案。4、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09年9月有人要敲诈西工大附小,王某甲校长一直委托他和那个想敲诈的人周旋。后来在联系期间,把每次和那个人的通话都录了,想以后能作为他敲诈勒索的证据。那个人说他掌握了西工大附小的所谓违规收费的证据,没有直接要钱,而是提出他有一个专利,5万元买的,现在要35万元卖给学校,至于学校有没有用他不管,王校长没同意。那个人又要求西工大附小给他提供6个学生的入学名额,由他联系学生家长,他每人收5万元,从中挣钱,王校长也没同意。后又谈给学校做2000套校服,他从中挣钱,又要卖字画给学校等,后来王校长报案了。5、证人秦某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后,为了儿子上学的事情联系了西工大附小,但一直没有结果。大概是2009年3月份左右,给朋友蒋存学谈起了这件事,蒋存学讲,应该把这些和西工大附小校长谈孩子入学收费问题的情况录下来、拍下来作为证据要曝光,她同意了。2009年5月中旬,蒋存学用快递寄来了录音手表、摄像笔、窃听器各1个,口香糖式摄像录音器2个。她和丈夫刘某准备好这些设备后,一起去西工大附小,其拿了一个摄像笔,口袋里装着窃听器,刘某戴了一个录音手表。到了王校长办公室的办公桌对面,先用手里的摄像笔拍摄了校长的情况,在和王校长谈儿子入学的事情的时候,王校长接了个电话,她就把窃听器粘在了王校长办公桌沿的背面,刘某的录音手表也录上了一些内容。过了一段时间,和蒋存学通电话时,告诉蒋存学拍摄的内容,蒋存学说他有个朋友的亲戚在中央电视台工作,让把资料给他,可以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出去。2009年8月下旬按照蒋存学提供的地址将拍摄好的西工大附小的视频资料的摄像笔通过快递邮到了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的一个地方。寄去后,蒋说资料需要编辑,需要一段时间,后来蒋存学又问有没有西工大校长的电话,说要向西工大的校长和校领导反映附小乱收费的问题。到了9月份的时候,蒋存学和她联系,说快开学了,拍摄好的东西是不是可以公布了,她说可以,就通过QQ把一些视频资料发给了蒋存学,并且提供了王校长的手机号码给了蒋存学,蒋存学说由他发布,并且每一步都要让学校知道,这样比较有意义。2009年9月28日,蒋存学说西工大附小的王校长介绍一个人给他做生意,要买他的专利。6、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下旬,和妻子秦某去西工大附小找王校长,联系孩子到西工大附小上小学的事情。2009年5月初,秦某说蒋存学给他寄来了和钢笔相似的摄像器和一个像火柴盒一样大小的窃听器,秦某说再去王校长办公室时,将王的说话录下来,寄给蒋存学,将王的录像在网上曝光,将西工大附小的高额收费在网上公布一下。2009年5月,其和其妻秦某一块儿去王校长办公室,当时将摄像笔插在T恤的左上方口袋上,正对着校长,将当时的收费情况等谈话内容摄录下来,其妻顺手将窃听器粘到王校长办公桌前的桌面底下。2009年9月份,秦某用电脑将当时摄下的内容发给了蒋存学。蒋说要来西安做生意,还说他要和西工大附小做校服生意,后蒋存学告诉他西工大附小变卦了,本来要做1200套校服,现在只做350套,他说多少都能做,只要能挣钱。他和秦某一开始拍摄关于西工大附小的相关资料并没有想干什么,只是想在网上把西工大附小乱收费的情况曝曝光,后来秦某把资料给了蒋存学,蒋存学通过这些资料和西工大附小谈生意,这件事他都知道,但认为这是正常的做生意。7、证人冯某证言。证明其和蒋存学关系比较好。2009年5月份蒋存学在沭阳呆了3天左右就走了。2009年8月份,蒋又来沭阳,先说要做花卉生意,后又说要开担保公司,又想开侦探公司,均未办成。2009年9月下旬蒋存学离开了沭阳县,说到西安做生意去。蒋存学9月份离开沭阳前,说要和西工大附小做生意,主要是做服装生意,还有专利的东西要和西工大附小做,当时蒋存学走得比较急,只拿了笔记本电脑,背了些衣服就去西安了,还留了一些东西在房子。蒋存学到西安后发了一个短信,说不回沭阳了,让把他留在沭阳的东西寄到西安骊马豪城,收件人叫秦某,后将东西寄给了西安的秦某。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蒋存学来沭阳县找冯某,见过一面,没有再来往。2009年10月8日,冯某因为忙,让他把蒋存学留在沭阳的东西寄给西安的秦某,后其将蒋存学留下的衣服、鞋子、还有好多电子产品打成包裹寄给了秦某。9、提取笔录。证明2009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存学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硬盘中和秦某所用台式机电脑硬盘中,均提取到“西工大附小择校费”、“西工大附小乱收费资料”、“西工大附小收费证据”、“王校长谈话”的相关涉案信息。10、视听资料。证明蒋存学拥有一些摄录的收费录像及通话录音。11、被告人蒋存学供述笔录。供称2009年5月,其在网上购买了录像笔、摄像手表、窃听器等电子设备寄给了秦某,秦某将窃听器贴在王某甲校长的办公桌下面。后骗秦某说中央电视台有朋友,能在中央电视台曝光西工大违规收费的事。2009年8月,秦某把西工大附小收取择校费的录像资料给寄到了江苏省沭阳县并给了王某甲校长的手机号。2009年9月2日他在江苏省沭阳县给王校长打电话中称其手里有学校乱收费的证据,并用QQ给王校长传了秦某拍摄的有关收取择校费的视频截图、文字资料和一封信,信中说让西工大附小退还多收的择校费,否则要向上级部门举报并把学校收费的有关情况在网上公布,王某甲让她的一个朋友来处理这件事。随后有位自称是王某甲朋友的人打电话联系说生意的事,谈到出书、合作专利等。他给王某甲的朋友说过,想给市检察院、市纪委、西工大的领导还有新闻媒体和中央电视台这些单位举报,并要在网上曝光。后来对王校长的朋友说,让西工大附小给6个小孩上学的指标,1个指标可以向家长收取5万元钱的好处费,对方没有同意。又提出过中秋让西工大附小买1000盒月饼,每盒挣一些差价。2009年9月,还向王某甲的朋友提出给西工大附小制作校服,每套60至70多元,共做1200套,每套加100元钱,对方没有同意。2009年10月12日又提出将一些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学校,给对方说第二天中午12点前,汇入指定的招商银行的卡号,如果不汇这10万元钱,就给西工大的校长和书记曝光此事。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存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蒋存学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存学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蒋存学自减刑释放至案发前,一直无固定职业,也没有进行经营行为。其利用视频资料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客观上并不拥有所谓的商品,主观上并非强迫被害人进行交易,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所谓的已掌握的西工大附小乱收费证据进行要挟,强行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蒋存学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唯被告人蒋存学在犯罪过程中属未遂,且认罪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存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二、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窃听器1个、手机卡1张、录像表1块、摄像笔1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德清审判员 彭晓梅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