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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琅煌与吴彩琴、贾良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琅煌,吴彩琴,贾良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吴琅煌,男,192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塘西村。委托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彩琴,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3组。被告贾良渔,农民,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琅煌与被告吴彩琴、贾良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琅煌于201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琅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琅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