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葛锋权与丁建军、徐小月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锋权,丁建军,徐小月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55号原告:葛锋权,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建军,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小月,女,194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文岳,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锋权诉被告丁建军、徐小月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锋权撤回起诉。本��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葛锋权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