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荣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荣耀,男,1961年5月7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0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2010年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毕家富、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荣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启龄、被害人的近亲属刘兴喜、刘兴兰、被告人刘荣耀及其辩护人毕家富、熊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2日晚,霍邱县邵岗乡松山村学校组村民组长刘荣刚与张某、刘某、邓某等人从学校组大塘内抽水到秧田里,晚上饭后4人到大塘处去堵缺口并卸抽水机。22时许,村干刘荣耀到大塘坝埂上责怪刘荣刚不应放水及浪费水,刘荣刚不服与刘荣耀发生争吵、厮打,后被在场人拉开,刘兄弟二人又要拿铁锹对打,又被拉开,后二人互相厮打到塘埂下面秧田里,并倒在秧田里相互厮打,刘荣耀起来后拿铁锨对着刘荣刚头部拍打,刘荣刚被打倒在地,后被拉回家治疗。2000年6月13日早晨刘荣刚生命垂危,送往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荣刚因被钝物致伤头部,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刘荣耀的近亲属于2010年2月26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3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邓某、刘某1、张某1、汪某、庞某、赵某、刘某2、刘某3、付某4的证言,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霍)鉴(法医)字[2000]04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霍邱县公安局绘制的现场方位示意图、拍摄的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塘湾派出所情况介绍,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荣耀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荣耀自愿认罪,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对引起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荣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命友审 判 员 薛 玲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