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余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余催字第8号申请人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41、42。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申请人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0年二月二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1776379号(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伊雷克电器(宁波)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永 军审 判 员 汪德荣审判员王元行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 荧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