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念寿与李忠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念寿,李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林念寿。被执行人:李忠贵。申请执行人林念寿与被执行人李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念寿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贵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念寿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55元、执行费80元。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林念寿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忠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李忠贵未依规定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多次查询了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李忠贵名下无存款,经向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忠贵名下无财产。2009年12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曾派员赶赴雅阳查找被执行人李忠贵未果。2010年2月8日,本院再次派员赶赴雅阳找到被执行人李忠贵后,被执行人表示2010年春节前履行5000元,余款在2010年农历正月内清偿完毕。到期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时履行,且中断与本院联系,目前被执行人李忠贵外出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忠贵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0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