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车××务××司、上海××车××务××司为与被告欧某某、沈某某与欧某某、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车××务××司,上海××车××务××司为与被告欧某某、沈某某,欧某某,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车××务××司。路××心××下。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代理人:俞某。被告:欧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上海××车××务××司为与被告欧某某、沈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某、沈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09年12月23日,因原告提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原告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25日,被告欧某某与原告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约定:欧某某向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以支付约定的购车款及有关款项,所购车辆抵押给贷款金融机构,同时原告为欧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欧某某连续逾期还贷达到3期或累计逾期还贷达到6期或数次逾期还贷的累积数额达到贷款总额五分之一的,欧某某除向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外,原告可以代位行使要求其提前归还全部借款的请求权,同时欧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等。7月9日,欧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延安支行)签订《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建行延安支行向欧某某发放贷款142000元,贷款期限自2007年7月9日起至2010年7月9止;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等。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相关义务。因欧某某未按约还款,致建行延安支行于2009年9月28日从原告保证金帐户扣划欧某某应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共计72951.77元。同日,建行延安支行出具结清证明一份。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银行垫付款72951.77元,支付违约金284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为:《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及附表一、二、三、《个人汽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信用购车某请表、声明某、结清证明、还款凭证、对帐单、两被告结婚证、机动车登记信息栏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其上内容经本院审查能与原告诉称事实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欧某某与原告签订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及附表一、二、三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实际进行履行。欧某某未按约还款,致使建行延安支行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原告处获得了全部清偿,原告有权向欧某某行使追偿权,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金,原告要求按贷款总额的20%计算显失公平。因为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只是部分贷款,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当限于垫付部分,故本院仅对垫付部分20%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被告沈某某系被告欧某某的配偶,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某某、沈某某偿还原告上海××车××务××司垫付款72951.77元;二、被告欧某某、沈某某支付原告上海××车××务××司违约金14590.35元;上述两项合计87542.12元,被告欧某某、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7元,财产保全费10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54元,由原告负担498元,两被告连带负担31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帐号为810060143738093001;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卫东审 判 员 谢红丹代理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