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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金国、陈金荣与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国,陈金荣,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温瑞行初字第15号原告陈金国。原告陈金荣。委托代理人朱伟方。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国仲。委托代理人应美珍、程翔龙。第三人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忠。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本院在审理陈金国、陈金荣诉被告瑞安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瑞安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第三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国、陈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金国、陈金荣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二0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萧方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