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与王精华、盛力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王精华,盛力峰,徐林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丁栅东方路629号。法定代表人:颜克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刘毅,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精华。被告:盛力峰。被告:徐林法。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郦天星,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精华、盛力峰、徐林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