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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孙某,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冯兴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干部。原告孙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利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冯兴妮、被告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其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将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网络游戏上,二人经常为此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09年10月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对其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并多次提出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饶某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其上网是为学习和完成毕业论文,仅是偶尔玩一下游戏。双方婚后虽为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幸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0日生一男孩饶家瑞。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逐渐喜欢玩网络游戏,对原告和孩子生活关心不够,原告多次劝说无果,二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0月8日凌晨,原、被告为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后,原告带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期间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应处理好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多体贴关心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和责任,使原告和孩子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和温暖。原告亦应念及夫妻之情,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原、被告均要珍惜已有的婚姻家庭,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理解,抚养教育好子女,共筑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饶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萍霞打印:沙萍霞校对:沙萍霞送达日期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