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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9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仍国与王文胜、许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仍国,王文胜,许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18号原告许仍国,街道车站路41号。被告王文胜,佛堂镇后力山村231号。被告许祖明,江东街道许宅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仍国诉被告王文胜、许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仍国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由原告许仍国负担。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