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仍国与王文胜、许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仍国,王文胜,许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18号原告许仍国,街道车站路41号。被告王文胜,佛堂镇后力山村231号。被告许祖明,江东街道许宅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仍国诉被告王文胜、许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仍国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由原告许仍国负担。审 判 长 何小甫审 判 员 厉茂兴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