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石××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石××。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方斗岩村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