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新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申请人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GA/01084788xx,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09年9月15日,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3月14日,发票人河北某钢铁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收款人邯郸市某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行某银行河北省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有凤审判员 杨庆和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