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台商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上诉人蔡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订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温岭市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上诉人蔡某某上诉称:合同约定由温岭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但事实上并没有温岭市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构,仅有台州市仲裁委员会下设一个分会。因此,本案属于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该仲裁条款无效。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与订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温岭市仲裁委员会处理。但温岭市并没有该机构,应当属于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该仲裁条款无效,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商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