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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施金辉与黄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金辉;黄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施金辉。委托代理人姚均彪。被告黄克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辉与被告黄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辉于2010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施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施金辉负担(原告施金辉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262元)。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