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施金辉与黄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金辉;黄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施金辉。委托代理人姚均彪。被告黄克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辉与被告黄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辉于2010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施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施金辉负担(原告施金辉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262元)。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