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新都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新都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14号原告: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敏。委托代理人:薛建东、潘银伟。被告:上海市新都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新都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蕾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