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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民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武长溆、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武长溆;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长溆,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12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西,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长溆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5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长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长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长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邓 浩审判员  郭柏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谢丽莎书记员李秀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