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庆耀与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耀,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李庆耀。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43号505室。法定代表人:胡恒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耀与被告宁波筑奥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耀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财产保全费399元,合计诉讼费773元,由原告李庆耀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