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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温州××实业有限公司、温与周某某、温州××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温州××实业有限公司、温,周某某,温州××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龙商初字第96号原告:邵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某。被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温州××实业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经济周转需要,被告周某某、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据上盖章。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周某某和被告温州宇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整及利息(从借款日期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月5.5%计算);2.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负担。经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已对被告周某某非法吸收公某某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周某某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洁人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