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35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合同(有被告印章)系伪造,被告并无此枚印章,更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嘉善法院系无效约定。据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即台州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潘某某提供的《模板购销合同》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如协商不成以诉讼形式解决,由嘉善县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明确;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有效,不在管辖权审查范围内。综上,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