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应金龙与宋晓朝、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龙,宋晓朝,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应金龙,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赵孝伦(特别授权代理),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晓朝,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海波,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龙与被告宋晓朝、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金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