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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应金龙与宋晓朝、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龙,宋晓朝,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73号原告应金龙,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赵孝伦(特别授权代理),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晓朝,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海波,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龙与被告宋晓朝、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金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