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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姚与何瑾园、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姚,何瑾园,陈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70号原告王建姚,居民,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王宅。被告何瑾园,农民,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337号。被告陈小英,农民,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337号。原告王建姚为与被告何瑾园、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小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姚撤回对被告陈小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刚��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