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姚与何瑾园、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姚,何瑾园,陈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70号原告王建姚,居民,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王宅。被告何瑾园,农民,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337号。被告陈小英,农民,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337号。原告王建姚为与被告何瑾园、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小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姚撤回对被告陈小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刚��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