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长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何瑞梁与刘蕊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何瑞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蕊娟已清付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37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