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梅剑华与邹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剑华,邹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51号原告:梅剑华,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山三立涂料店业主,住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城市。委托代理人:叶军亮,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梅剑华丈夫,住慈溪市。被告:邹长军,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剑华诉被告邹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剑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