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27日育女杨乙,现就读于路桥区桐屿中心小学四年级。婚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2009年8月21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没多久,被告又恶习不改,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杨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止。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27日育女杨乙,现就读于路桥区桐屿中心小学四年级。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曾于2007年协议离婚。2009年8月21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双方又发生矛盾,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复婚证、户口本及原告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复婚且育有一女,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已分居生活,但原告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故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张秀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 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0)台路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张某,住桐屿街道勤丰村二区12号。被告,杨某,住桐屿街道鹏盛嘉苑35幢一单元301室。审判长(员)张秀敏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