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市支与陈某、祝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市支行,陈某,祝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4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市支行。住所地:海宁××××号。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某。被告:祝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市支行与被告陈某、祝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41013.27元及利息等。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陈某、祝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之等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