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江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与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江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某某。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告戴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某某。原告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素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4月13日浙江省江山市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由其开发的坐落于江山市××商××楼(鹿溪南路163幢、209幢)委托原告管理,期限为三年(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并一次性支付原告前期物业管理顾某某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于2008年4月30日履行完毕。但合同期满后,浙江省江山市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却分文未向原告支付管某某,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其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另浙江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已被工商局注销,本案中的两被告原系浙江省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顾某某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两被告辩称:1.对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做物业管理3年属实,但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双方就物业管理顾某某的约定仅是一个意向,合同约定具体协商确定,但因事后未实际另外聘用物业管理顾问单位,故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支付该款项;3.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是通过合同的程序注销的,并在2009年2月在衢州日报上登过债权申报公告,即使原告有债权没有申报,清算后公司已经注销,原告的债权不能由股东承担。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供并出示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收据、发票若干张。经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所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5年4月13日浙江省江山市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由其开发的坐落于江山市××商××楼(鹿溪南路163幢、209幢)委托原告管理,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约定:(海丰房开公司)向乙方(原告)一次性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某某25000元,具体协商确定。浙江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已被工商局注销,本案中的两被告原系浙江省海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顾某某25000元,其认为在前期房开公司需要补贴物业公司,故该款项实质是海丰房产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报酬,被告则认为房开公司不需要向物业公司支付报酬,原、被告原约定聘用有经验的单位当顾问,被告愿意出顾某某25000元,但这仅是一个意向,具体操作没有协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十二)项约定:(海丰房开公司)向乙方(原告)一次性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某某25000元,具体协商确定。但双方事后未就该款项进行协商确定,双方未就被告该如何履行此支付义务作出约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顾某某其实质是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报酬,即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支付物业管理顾某某25000元的支付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江山市××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素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