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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谢鸿与高顺、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鸿,高顺,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735号原告:谢鸿。被告:高顺。被告: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鸿诉被告高顺、杭州长运三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鸿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鸿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