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浙江省××弹簧总厂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担保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浙江省××弹簧总厂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担保有限公司,昆山××科××簧××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东路××号。负责人:蒋××。委托代理人:刘××、周××。被告:浙江省××弹簧总厂有限公司。×××道。法定代表人:金××。被告:浙江中××力××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字楼××区××楼03、06号房。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昆山××科××簧××司,××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浙江省××弹簧总厂有限公司、浙江中××力××担保有限公司、昆山××科××簧××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9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9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1097.5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承担。审 判 长 汪骏华审 判 员 许钟军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