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法定代表人:朱光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法定代表人:SALVADORPUIDOLLERSROCA(萨尔瓦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10664.08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执行费175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5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爱握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阿赛傅紧固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