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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驻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昌威运输有限公司与新蔡县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南省昌威运输有限公司;新蔡县粮油加工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驻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昌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蔡县粮油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红雷,该厂厂长。关于河南省昌威运输有限公司与新蔡县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8)驻民一初字第0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省昌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新蔡县粮油加工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蔡县粮油加工厂于2010年4月1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蔡县粮油加工厂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70万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臧中伟审判员  杨文杰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