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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邱明宽与章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宽,章浩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50号原告:邱明宽。委托代理人:徐晓玲,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章浩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宽与被告章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明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