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邱明宽与章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宽,章浩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50号原告:邱明宽。委托代理人:徐晓玲,女,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章浩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宽与被告章浩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明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