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3号原告: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冬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筠,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张新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雄,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19元,减半收取7809.50元,由原告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