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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52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李成军等与唐春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成军;刘洪彬;邓世平;郭磊;暴力;唐春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52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军,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盛家园27号楼3单元601室。申请执行人:刘洪彬,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商业街计委2号楼3单元702室。申请执行人:邓世平,男,1988男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民政局家属楼三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郭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宏达小区2号楼2单元203室。申请执行人:暴力,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通化县御景湾7号楼2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唐春孝,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茂盛家园11号楼1单元2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军、刘洪彬、邓世平、郭磊、暴力与被执行人唐春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吉0521民初字第1511、1512、1513、1514、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军、刘洪彬、邓世平、郭磊、暴力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春孝给付工资欠款共计30313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春孝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唐春孝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0年2月25日,本院线下去取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春孝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唐春孝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军、刘洪彬、邓世平、郭磊、暴力说明被执行人唐春孝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521执40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政鑫审判员  石恩源审判员  赵东方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