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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民初字03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秦安平诉被告王海平、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民初字0367号原告秦安平。委托代理人何安年,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路。被告王海平。被告王桂凤。原告秦安平诉被告王海平、王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道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安年、被告王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桂凤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安平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王海平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偿还能力有限,请求延期偿还。被告王桂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海平与被告王桂凤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0日,被告王海平向原告秦安平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今借人:王海平,2009.12.20.”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海平向原告秦安平借款6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王海平当庭对借款事实应予承认,故该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债务发生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平、王桂凤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安平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海平、王桂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上诉法院帐号:4001010402278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业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