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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温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司、上××××司因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与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司,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温保字第3号申请人:上××××司。(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甲。委托代理人:施某某、王乙。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乡状元村。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人上××××司因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拖欠油款,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在温州港洞头锚地的“恒博6”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6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8万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停泊在温州港洞头锚地的“恒博6”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6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温州市××海运有限公司负责。六、本案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费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肖尔审判员  吴胜顺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临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