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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白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咸阳宇坤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78号申请人白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23日,汉族,兴平市东城办东街村*组人,住本村87号。被申请人咸阳宇坤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愿,该公司经理。白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宇坤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41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案件款61501.55元并经本院兑付申请人,就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本院执行,其自行解决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故该案可做终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