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文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541号原告文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