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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文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541号原告文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