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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新X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新X制衣(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华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X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X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4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上诉要求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平时加班工资,理由是工作期间平时平均每天加班5小时以上,新X公司从未支付平时加班工资。任某某虽然不认可新X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但任某某本人提供的部分月份的工资单与新X公司的一致,且其在工资确认表中签名确认,故本院对新X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予以采信。工资单显示平时加班工资一项为”0”,新X公司称在基本工资项中已经包括了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和每月平时加班48小时的加班工资,每半年以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超出48小时之外的平时加班工资。经核算,工资单上显示的基本工资数额与新X公司所述基本吻合,本院依法采信新X公司的主张,认定新X公司不存在拖欠平时加班工资的情形。任某某要求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平时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任某某上诉要求新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因双方系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新X公司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半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新X公司已实际支付,故任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程审 判 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