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执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曾遂明与俞祖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遂明,俞祖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985号申请执行人曾遂明,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俞祖州,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祖州查无下落,且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遂明也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俞祖州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俞祖州尚欠申请执行人曾遂明劳动报酬9900元,公告费损失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俞祖州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0元,执行费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98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