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民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郑福儿与洪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儿,洪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郑福儿,居民。被执行人洪月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07)慈民一初字第847号郑福儿与洪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月明查无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福儿也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洪月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洪月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郑福儿借款本金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