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世达与叶成勋、钱燕君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达,叶成勋,钱燕君,何其富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毛世达,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159号。委托代理人俞兵贵,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成勋,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店路11幢2号。被告钱燕君,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店路11幢2号。被告何其富,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横山村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达诉被告叶成勋、钱燕君、何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世达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