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毛世达与叶成勋、钱燕君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达,叶成勋,钱燕君,何其富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毛世达,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159号。委托代理人俞兵贵,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成勋,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店路11幢2号。被告钱燕君,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店路11幢2号。被告何其富,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横山村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世达诉被告叶成勋、钱燕君、何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世达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世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