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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海,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孟庆海(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个体工商户。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海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新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