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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陈成相、沈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陈成相,沈德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52号原告:王德成,身份证号码330327196205050010,住苍南县灵溪镇莲池三街31号。委托代理人:陈中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相,灵溪镇商城街101-7号。被告:沈德栋,县灵溪镇建安巷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诉被告陈成相、沈德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成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