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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催字第4号申请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车站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京磊,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0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2009年9月29日;票号:GA/0100101952;出票人:西安派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制药厂;金额:叁拾伍万柒仟伍佰叁拾贰圆陆角陆分;被背书人济宁长兴化工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0年3月29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企鹅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代理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