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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章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百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11日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到2009年12月30日归还4万元,余款45000元到年底归还。之后,被告章某某��能在2009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4万元。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宋某某在借条上写明同意到2010年1月底全部还清。但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85000元自2010年2月1日起至借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章某某、宋某某未到庭参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章某某、宋某某于1987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1日,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4万元,余款45000元于2009年底归还。后被告章某某未能在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4万元,被告宋某某在借条上承诺于2010年1月底还清全部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归还借款,遂酿讼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婚姻档案一份和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章某某尚欠原告借款85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章某某应在承诺期内还清借款,否则原告有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宋某某在借条上承诺全部还清借款,依法属于债务承担,且借款发生于被告章某某、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某某、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姚某某借款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被告章某某、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