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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4-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与李学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李学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763号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狄龙(Ron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泛亚装饰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律 微信公众号“”